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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10)

发布日期:2020-04-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民主党派中央

今年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组织发展问题进行了反复研讨,并两次召开常务副主席座谈会,就组织发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商议。会议认为,1996年《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是各民主党派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精神已写入各自章程。实践证明,两个《纪要》提出的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政策是正确的,反映了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基本规律,具有长期的指导作用,今后应继续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主党派的成员结构发生了新变化,组织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求加入民主党派;一些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发展成员存在趋同现象和向下延伸、标准降低、年龄偏低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形势发展的要求出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两个《纪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进一步明确组织发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会议一致协议如下:

一、关于组织发展中应着重把握的原则

根据各民主党派《章程》确定的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原则及组织发展方针,在组织发展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原则:

1.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符合各民主党派的历史特点,符合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点和现实要求,必须长期坚持。

2.注重质量。注重质量是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民主党派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在组织发展中注重质量,是民主党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参政党自身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迫切需要。要坚持发展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民主党派章程、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不符合组织发展方针的要求。

3.保持特色。各民主党派在发展中形成的特色,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坚持各自特色,有利于民主党派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

4.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民主党派顺利实现新老交替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发展应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注意吸收政治素质好、层次高、代表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并把他们及时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

二、关于新形势下需要明确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主党派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基本要求是:从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原则出发,按照章程规定的标准,遵循组织发展基本方针,从严掌握,择优、少量发展其中政治素质好、层次高的代表性人士。

2.对私营企业主,民建可适当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人士,其他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与本党派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对于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民主党派可少量发展其中符合条件的、与本党派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

3.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民主党派除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2)私营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

4.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需征得民主党派省级组织的同意。发展私营企业主,应事先与其所在地的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其经营、纳税情况。

5.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加入民主党派后,应严格组织生活,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二)关于组织发展的管理

1.加强考察。发展成员应向其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发展非户口所在地成员,应向其原单位了解情况。

2.建立发展成员的培养教育制度。发展前,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

3.建立新成员的教育培训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新成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成员动态档案,及时掌握成员情况。

(三)关于新建民主党派省辖市级组织

1.民主党派新建省辖市级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基本保持民主党派组织的现有格局。在一些经济文化较发达的省辖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建立组织。但要充分考虑各民主党派市级组织的适当分布,不是每个民主党派都要在同一地方建立市级组织,也不是每个市都要建立民主党派组织。

2.新建民主党派省辖市级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知识分子比较集中;(2)有相当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基层组织比较健全;(3)有适合担任民主党派组织领导职务的代表性人士,并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成员;(4)能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如专职干部编制、办公用房和经费)。

3.新建民主党派省辖市级组织的程序:(1)由民主党派省级组织与中共省委协商;(2)协商同意后,民主党派省级组织报其中央批准;(3)由民主党派上一级组织指定专人成立筹备组,原则上要经过一年以上的筹备期。

(四)关于新建民主党派县级组织

民主党派新建县级组织要从严掌握,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一般不在没有本党派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成员。个别确需建立的县级组织,参照新建省辖市级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需要明确的其它政策

1.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成员。

2.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包括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正厅级以上领导职务者,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常委,高等院校校长和副校长,担任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下属院所、国有大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者和其他重点培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民主党派,应事先与同级中共党委及中央统战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3.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新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要充分考虑各民主党派的重点分工,注意合理分布。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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